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妻患病夫闹离婚 弱女子获得帮助

2015年1月30日  佛山顺德区法律咨询   http://sdlihunls.maxlaw.cn/


  近日,靖安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妻子患病引起的离婚案,原告邓某在与被告胡某离婚的同时,一次性给予胡某经济帮助款35000元。

  邓某与胡某于2001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。2002年6月,双方登记结婚。2003年6月,胡某被诊断患有红斑狼疮病,为此先后两次入院接受治疗。2005年春节后不久,因胡某治病导致家庭经济出现困难,双方发生矛盾,并协议离婚,后因故未成。此后,胡某又因治病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,造成家庭经济更加困难。2006年2月,邓某诉至法院,要求与胡某离婚。同年3月,经司法鉴定,胡某肢体中度残疾(二级),劳动能力丧失60%,需要长期医疗依赖。诉讼中,胡某表示同意离婚,但要求邓某在经济上给予其适当的帮助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、被告自愿离婚,应当予以准许。鉴于被告因病丧失了大部分劳动能力,需要长期医疗依赖,今后生活将极为困难,根据《婚姻法》的有关规定,原告应当给予其经济帮助。经法院调解,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,原告一次性给予被告经济帮助款35000元。(陈峥 贾小义)



文章来源: 佛山顺德区法律咨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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